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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险企融资信保业务增幅超200% 银保监会喊话警惕风险

2020-06-10 07:22:29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 杜川

  [ 人保去年信用保证保险承保利润为-28.84亿元,赔付率上升17.9个百分点,达到78.1%。 ]

  今年以来,受疫情及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等因素的叠加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的具有融资性质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下称“融资性信保业务”)综合赔付率破百,行业整体承保亏损,少数财险公司亏损严重,投诉举报案件不断上升,个别财险公司偿付能力濒临不足。

  6月9日,第一财经记者获悉,银保监会财险部近日向各财险公司下发《监管提示函》指出,今年1至4月,一些独立风控能力不强的财险公司融资性信保业务大幅增长,个别公司增幅甚至超过200%。

  针对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监管提示函》要求各财险公司严格执行新规,谨慎开展新增业务;夯实自身基础,防范合作方风险传递;妥善处置风险,严格压实高管人员责任。

  个别公司融资性信保业务增幅超200%

  据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监测数据,今年1至4月,一些独立风控能力不强的财险公司融资性信保业务大幅增长,个别公司增幅甚至超过200%,缺少风险认识、忽视风险管控、重规模轻风险等问题突出。

  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债务人在债务融资行为中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例如,保险公司与网贷平台此前合作的信保业务就属于融资性信保业务。

  近年来,信用保证保险发展较快。然而,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P2P业务爆雷、社会信用风险上行,该险种赔付快速增长,风险开始暴露,部分险企相继“踩雷”。

  前几年,浙商财险、长安责任险等中小险企便相继“踩雷”。比如,长安责任险因保证保险业务拖累,偿付能力告急,远低于监管要求,在2019年初收到银保监会下发的监管函,被责令增资扩股,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今年4月16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中华财险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的通报称,自2019年5月以来,中华财险保证保险投诉集中爆发。经调查,中华财险上海分公司在承保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存在“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三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4月17日,中华联合财险收到上海银保监局开出的行政处罚单,被责令改正,处罚款共计80万元,停止接受信用保证保险新业务共计2年。

  疫情的发生也增加了不确定性,“踩雷”的包括行业巨头。不久前,“人保财险关停助贷险部门”的消息在网络传播,引发广泛关注。当时,人保财险辟谣称“没有关闭助贷险部门,更没有关停此类业务”。但人保财险也指出,新冠肺炎疫情确实对公司业务,包括助贷险业务造成一定影响。

  根据其2019年年度报告,人保去年信用保证保险的赔付支出净额为70.72亿元,同比增速106.2%,承保利润为-28.84亿元。综合成本率达到121.7%。信用保证保险赔付率上升17.9个百分点,达到78.1%。

  在此背景下,5月,银保监会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当时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予以重点监管,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流动性管理、内部审计、合作方管理等内控管理要求,在存量风险逐步消化的同时,增量业务风险也将得到进一步控制。

  在此次下发的《监管提示函》中,银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当认真学习贯彻《办法》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要求,逐条梳理对照整改。整改期间,各财险公司应当抓紧完善各项基础管理制度,提升抵御风险能力,稳步压缩存量业务风险敞口,逐步降低未了责任余额,并按照准备金监管要求,足额提取相关准备金。要进一步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和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的认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审慎开展新增融资性信保业务,维护市场稳定。

  助贷不规范,财险公司难撇关系

  随着金融新业态的发展,信保业务风险发生了变化。《监管提示函》指出,当前,融资性信保业务的风险点主要集中在:一些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财险公司独立风控能力不强,却心存侥幸开展业务,对借款人的风险审核管控主要依赖合作助贷机构,以协议方式将核心风控环节委托助贷机构,并要求其提供相关反制措施或兜底承诺。

  而这些合作模式容易引发的风险则包括:合作助贷机构盲目扩大规模,粉饰投保人信息,导致保险公司承保质量下降,赔付率不断升高;合作助贷机构销售不规范,财险公司难撇关系,造成声誉风险和投诉举报风险;保险公司难以掌握借款人真实信息,承保业务存在虚假、诈骗等风险,造成后续理赔环节出现诸多民事纠纷,严重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强调,对于该类合作模式,财险公司应当加大合作方管理力度,尽快压缩业务规模。

  此外,一些财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对履约义务人开展实质性风险审核,在理赔时采取各种方式拖赔、惜赔或拒赔。发生舆情风险及群体性事件后,不积极应对解决,不采取有效措施,事态严重的才进行赔付,严重损害公司乃至行业形象。

  对此,银保监会强调,各公司高管人员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承担风险处置不当后果的领导责任。各财险公司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银保监局,防范化解相关业务风险,处置群体性等突发事件。

  对出现无正当理由拖赔惜赔拒赔、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风险的,监管部门将根据情节程度,依法依规对有关高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责任编辑:董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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