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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银行保险渠道新政出炉

  • 银保新政升级版落地 保险驻点销售未解禁
  • 银保个险面临挑战 源于不适应互联网新语境
  • 保监会关于银保新政的答记者问
  • 银保新政升级版落地 保险驻点销售未解禁
  • 张焘:银保个险面临挑战 源于还不适应互联网新语境
  • 保监会关于银保新政的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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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银邮保险代理渠道业务发展迅速,但发展方式较为粗放,业务结构不合理,存在着销售误导、违规经营、退保金大幅上升等问题。保监会、银监会自2010年起曾多次出台文件规范这一渠道的发展,在经过3年的市场实践后,最新版的银保渠道监管政策于2014年1月16日对外公布,并将自201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保险重返银行驻点销售无望 监管层施压

    放开保险营销员不得驻点的限制最终未能实现,而不少研究机构在看好银保渠道2014年表现时将此作为必要前提之一。[详细]

保监会银监会就银保新政答记者问

    日前,保监会、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回答了记者提问。[详细]
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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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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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至今,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已单独或联合出台4个银保监管文件。包括:2010年1月13日的保监发〔2010〕4号文件;2010年11月1日的银监发[2010] 90号文件;2011年3月7日的保监发〔2011〕10号文件;2014年1月8日的保监发〔2014〕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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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银保问题再度成为保险业关注的焦点。[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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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新政解读

2014年银保监管政策亮点
银保渠道2014新版政策出炉 明确多项细节

首提适合性原则
   《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若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这两种情形下,商业银行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

明确保障型产品比例
   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犹豫期延长至15天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并在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

鼓励采取按月交费
    分期交费的保险产品,鼓励采用按月交费等符合消费者消费习惯的保费交纳方式。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宣传误导、降低合同约定的退保费用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

投资型险种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需签投保声明
    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当存在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等情况时,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政策及市场动态

银保监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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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市场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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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渠道历次监管政策

2014.01.08银保政策

【2014.01.08】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 

    备受关注的银保渠道新政终于出炉,1月16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并在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等。 [详细]

2011.03.07银保政策

【2011.03.07】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 

    2011年3月,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发文,要求银行和保险公司加强协作,并再次强调,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将营销人员派驻银行网点。银行保险深层次矛盾凸显,2011年,银保渠道保费收入出现大幅下滑,同比下降1.85%。[详细]

2010.11.01银保政策

【2010.11.01】《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2010年11月,随着对代理保险业务风险的担忧逐渐增加,中国银监会紧急发文,"一刀切"要求所有商业银行在2010年底前,必须肃清在银行网点驻点的保险公司营销人员。[详细]

2010.01.13银保政策

【2010.01.13】《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2010年1月,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文,要求优化银行保险业务结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详细]

银保他山之石

世界各地的银保

英国银行保险

英国银行保险 

    英国银行保险先后经历了“多对多模式”“银行主导模式”“战略伙伴关系”三种模式。“多对多模式”类似我国之前的模式,客户体验差;“银行主导模式”类似我国当前的模式,缺乏销售技巧,产能低下,难有长期客户;“战略伙伴关系”类似我们倡导的银行保险专业化,英国利安杰集团与两家大型国有银行巴罗达银行和安得拉邦银行建立合资企业销售保险,不但以最快的速度崛起,而且在行业中件均成本率最低,其最重要的一点是,做到了“用合适的方式,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人”。

美国银行保险

美国银行保险 

    美国,在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销售个人寿险的银行中,有一半的银行直接设立保险代理公司来销售保险,约19%的银行收购了一个现有的保险代理公司作为主销售渠道。

中国台湾地区银行保险

中国台湾地区银行保险 

    中国台湾地区,由于银行法的限制,银行销售保险都是经由专业保险经代公司来实现。目前,金控企业开始发展子公司间的“共同营销”业务,非金控的金融业则采取“合作推广”业务。根据是否借由银行保险专业经代公司参与,现行的台湾银行保险分为两种模式:一是间接模式,即商业银行出资设立保险经代公司,并为其提供销售场所、办公设施和人员等,合作保险公司提供各类保险产品给经代公司销售,银行职员或理财业务人员登录该经代公司,向银行客户推销保险产品;二是直接模式,即保险公司以及银行依相关规定直接合作开展银行保险业务。保险公司负责提供保险商品给银行,银行销售人员取得保险业务员资格并登录合作保险公司后,向银行客户推销保险产品。就第一种模式而言,2011年,中国台湾地区有47家商业银行、证券机构成立了保险经代公司,涵盖台湾大多数金融机构。据统计,此种渠道业务量占到整个银行保险渠道的6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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