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开展乱象整治“回头看”,紧盯保险业公司治理、万能险等环节潜藏风险

2020-06-24 17:38:16 蓝鲸财经 

今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据银保监会介绍,近几年全国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经营管理乱象得到有效遏制,重点领域突出风险得到有序化解,资金脱实向虚问题得到有力纠正,为当前金融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一些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仍不健全,风险管理仍然薄弱,部分领域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重大案件和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为巩固拓展乱象整治成果,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银保监会决定组织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回头看”。

五方面“回头看”,要求深自查、真整改、严问责

《通知》明确,对连续三年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

一看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切实承担乱象整治和内控合规建设的主体责任,“两会一层”严格履职尽职,做到深自查、真整改、严问责,将问题隐患整治到位。

二看实体经济是否真正受益,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深刻领会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内容。

三看整改措施是否严实有效,银保监会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对2017年以来乱象整治自查和监管检查发现问题逐项检视,严格落实整改。要健全整改工具箱,整改措施要对症恰当,避免简单一刀切,着力解决“违规在基层、根子在总部”的问题。

同时要注重从制度、流程和系统等方面推进根源性整改,将“排查—整改—提升”贯穿于经营管理全过程,坚决杜绝整改之后同质同类问题仍然屡查屡犯现象。要完善内部问责机制,对监管部门责令内部问责的,必须严肃追究,不得“问下不问上”,或简单以经济处罚代替纪律处分。

四看违法违规是否明显遏制,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对照2020年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要点,持续深入开展股权与公司治理、宏观政策执行、业务经营、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等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排查。要增强发现问题的及时性和暴露问题的主动性,采取积极措施有效解决上述领域屡查屡犯、边查边犯问题,显著压降重大案件和高级管理人员案件的发案率。高度警惕乱象新品种,对打着“金融创新”幌子花式翻新的违规行为、苗头性趋势性违规问题,必须及时遏止,坚决打击处理。

五看合规机制是否健全管用。

《通知》强调,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大力推进根源性整改,做到深自查、真整改、严问责,建立健全全员管理制度,把治理金融乱象与培育稳健风险文化深度融合,有效提升依法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水平。各级监管机构对违反宏观调控政策、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屡查屡犯等违规问题要加大查处力度,对因金融腐败和违法犯罪破坏市场秩序、造成重大损失甚至诱发风险事件的一律严惩不贷。

保险业七项“回头看”工作要点,涉及公司治理、万能险业务等

与《通知》同时发布的,还有《2020年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要点》《2020年非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要点》中,其中,银保监会详列了面向保险机构“回头看”工作的工作要点。

一是宏观政策执行,包括保险资金违规投向国家及监管禁止的行业或产业;通过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等方式违规向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房地产公司、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通过融资平台违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保险产品开发设计和业务发展偏离保障本源;精准扶贫政策执行不到位,扶贫专属农业保险产品与普通商业保险产品无实质差异,“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农业保险费率未按要求降低等。

二是公司治理方面,关注股东虚假出资、循环注资、抽逃股本;股东资质不符合要求,入股资金来源不合法;股权关系不透明、不清晰,违规股权代持,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质押和解质押不规范;股东质押股权损害其他股东和保险公司的利益;股东利用股权质押形式,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违规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移股权;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保险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并表管理不符合监管规定,通过内部交易输送利益、隐匿风险、进行监管套利等。

三是保险资金运用。具体包括未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利用未上市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等方式设立平台公司,通过平台公司截留、挪用、转移保险资金,向关联方输送利益,违规用于增资;投资单一资产和单一交易对手超集中度上限比例;发行通道性质的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为其他机构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规避监管提供通道;组合类资管产品开展违反资管新规要求的多层嵌套投资业务;通过多层嵌套等方式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规避监管规定;在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情况下,借用受托通道变相自行开展股票等高风险领域投资,妨碍干预受托人正常履行职责;投后管理不到位等。

四是销售理赔环节。银保监会强调,应关注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违规开展或协助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等。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等。

五是在财务业务数据,关注偿付能力数据不真实;通过虚假中介业务、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资金;人为延迟或调整费用入账时间,违规计提责任准备金调整经营结果等。

六是万能险业务,银保监会强调指出,需要谨防万能单独账户的资产未单独管理;在同一万能单独账户管理的保单未采用同一结算利率;万能账户实际结算利率未根据万能账户单独资产的实际投资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存在刚性兑付的情形;万能单独账户资产负债严重错配,对可能存在的利差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未制定可行的应对措施等。

七是创新业务,需要防范以“产品升级”为噱头推动产品销售,“产品升级”后新老产品无实质变化;未经客户同意对停售险种进行自动转换,默认客户同意转换为替代产品,对新产品未尽说明告知义务,未履行新产品的投保手续等。

与此同时,还涉及委托未取得保险销售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充分等。

(责任编辑:何一华 HN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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