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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创新再度推进!3月起这些车险产品审批改备案,地方监管部门责任加大

2020-02-28 00:00:25 和讯名家 

 

  在车险以及部分财险产品的监管中,标准化产品重复审批、效率不高等问题一直存在。随着监管深化“放管服”,这些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如何把财险产品更有效地管起来,以及银保监会和地方派出机构的职责定位等做出明确。

  示范条款下的车险产品将由审批改备案

  根据原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规定,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报监管审批。

  但在监管实践中,这一管理方式存在标准化产品重复审批、效率不高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从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强化产品监管有效性角度出发,银保监会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审批备案范围进行调整,将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

  同时,银保监会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睿再保创管理咨询总经理金怡钟表示,示范条款下的车险产品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意味着车险费率改革走向深处,走向开放。车险市场将迎来新的激烈竞争,新的竞争主要会体现在新产品和新服务上,比如UBI车险产品会加快推出等。他判断,3月1日之后,由新产品新服务产生的费率差异将在不同公司间加大。

  近年车险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方面,有一些新概念值得期待,比如较受关注的 “汽车里程保险”,保费多少将按照行驶里程收费,开车开得少的,保费就会更少。

  这些创新,与通知中提到的“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体系,激发产品创新的市场活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目标有着一致性。

  也有人认为,《通知》对于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而非示范性的车险仍然是审批,这并不意味着实质上车险产品监管的放松。如果有放松,应当会有备案指导意见或要求,还是需要严格遵循。

  实施属地监管,地方银保监局责任增加

  银保监局是贴近一线、熟悉市场的监管力量。为了形成上下联动监管合力,《通知》规定,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实施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

  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分别管什么?根据通知,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简称“两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两类产品外的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

  此外,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通知》印发后,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订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两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

  银保监局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两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具体包括:一是落实好产品属地监管职责,跟踪监测公司产品情况,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二是将个人类产品和风险较高产品作为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维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潜在风险;三是组织实施好辖内公司产品非现场检查,配合做好全国性产品非现场检查;四是做好与产品相关的信息公开、信访投诉等工作;五是银保监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从以上可以看出,未来,银保监会产品监管职责主要向“谋方向、定制度、管重点”转变,而银保监局产品监管职责向具体执行制度规定和属地监管转变。这有利于更好地统筹产品监管资源,形成上下联动的产品监管合力。

  强化产品退出机制

  过去,对于财险产品的退出机制虽然偶有提及,但是一直没有清晰的表述。

  此次《通知》规定,对存在违反《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保险原理、违背公序良俗、噱头炒作、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等问题的产品,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产品。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券商中国。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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