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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取消投资功能,明确五个禁止

2020-02-27 09:53:27 第一财经日报  杜川

  保险公司不得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从制度上避免以“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

  取消产品备案、取消投资功能,要求管理费用应覆盖委托管理业务各项成本,《关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迎来修订。

  2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修订重塑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监管框架,修订前版本由原保监会于2008年印发。

  所谓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团体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健康保障的方案设计和咨询建议、健康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

  记者从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截止2018年底,共有26家保险公司开展了此类业务,履盖6670万人,累计为1077万人提供支付服务。

  取消备案和投资功能

  《通知》修订重塑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监管框架。

  从内容来看,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明确开展条件,充实委托内容;二是回归业务本源,取消产品备案;三是取消委托投资功能,规范管理费用;四是加强业务监管,防范潜在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取消了此类业务的投资功能。《通知》强调,保险公司不得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从制度上避免以“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

  同时,针对实际中存在的收取管理费明显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情况,此次修订要求管理费用应覆盖委托管理业务各项成本,也可以根据实际管理成本进行浮动,但浮动办法应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列明。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18年末,受托管理资金规模约340亿元,收取管理费7.2亿元,管理费占受托资金规模约为2.1%。

  另外,取消对该业务的产品备案管理也是一项重要内容。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银保监会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规定审慎开展业务,依法签订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和责任。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答记者表示,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承担风险责任,不属于保险业务。同时,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中,委托单位的性质、人员构成、保障计划等千差万别,委托管理合同内容也各不相同,这与保险产品条款标准统一的特性明显不同。

  以团险为例,“团险从法律上看是保险合同,纳入偿付能力监管;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从法律上看是委托合同,不纳入偿付能力管理。”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谈到。

  《通知》显示,保险公司应当严格区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和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在为委托人提供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当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和保险合同。

  险企有五个不准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健康保障服务,并委托给保险公司经办,促进了保险公司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发展。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市场也面临一些潜在风险,如以健康保障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通过管理费打价格战进行恶性竞争等。

  因此,为了规范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通知》明确了五个“不得”。

  一是,以明显低于实际管理成本的管理费用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是,通过虚构材料或者超出健康保障委托范围等方式支付受托资金,为委托人套取账户资金提供便利;

  三是,通过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为他人提供违法便利;

  四是,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异化为健康保险业务;

  五是,其他违法行为。

  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强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从委托方角度看,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个性化医疗保障方案,完善员工福利计划,降低委托方运营成本。从保险公司角度看,通过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可以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与健康保险形成补充和互动。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对此类业务的监管,引导行业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合规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加大监管力度,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市场秩序。

(责任编辑:李亦斐 HF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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