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保险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健康保障服务,并委托给保险公司经办,促进了保险公司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发展。从国际上看,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是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截止2018年底,26家保险公司开展了此类业务,履盖6670万人,累计为1077万人提供支付服务。受托管理资金规模约340亿元,收取管理费7.2亿元,管理费占受托资金规模约为2.1%。”
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市场也面临一些潜在风险,如以健康保障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通过管理费打价格战进行恶性竞争等。为加强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监管,确保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监管规定进行修订。
为加强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监管,促进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对《关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42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开展条件,充实委托内容。《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条件,并在开办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服务合作机构。同时规定可将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健康管理服务等纳入委托事项。
二是回归业务本源,取消产品备案。 《通知》回归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实质,取消对该业务的产品备案管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银保监会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规定审慎开展业务,依法签订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是取消委托投资功能,规范管理费用。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异化为理财业务,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要求保险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应覆盖委托管理业务的各项成本,也可以根据实际管理成本进行浮动,但浮动办法应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列明。
四是加强业务监管,防范潜在风险。 《通知》通过明确禁止性行为、加强保险公司主体责任、探索行业自律等强化对此项业务的监管。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取消了此类业务的投资功能,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从制度上避免以‘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回归保障服务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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