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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险南京江宁支公司被罚34万:虚列信息服务费

2019-12-31 22:10:45 新浪网 

新浪财经讯 12月31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近日公布关于中国平安(601318)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2018年12月,平安财险江宁支公司以承担合作车商年会费用的方式促进与车商间的合作,通过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53.03万元的信息服务费发票列支相关费用,但实际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未向平安财险江宁支公司提供客户调研服务。

张斌作为平安财险江宁支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相关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知晓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平安财险江宁支公司处34万元罚款,给予张斌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59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

地 址: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天元东路 521 号天佳商业广场

111-112室

主要负责人:张 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江宁支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12月,平安财险江宁支公司以承担合作车商年会费用的方式促进与车商间的合作,通过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53.03万元的信息服务费发票列支相关费用,但实际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未向平安财险江宁支公司提供客户调研服务。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与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作协议、信息服务费列支财务凭证、公司出具的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平安财险江宁支公司处3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9年12月19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61号

被处罚人姓名:张 斌

住 址: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萃文路

身份证号:3201211973111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江宁支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12月,平安财险江宁支公司以承担合作车商年会费用的方式促进与车商间的合作,通过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53.03万元的信息服务费发票列支相关费用,但实际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未向平安财险江宁支公司提供客户调研服务。

张斌作为平安财险江宁支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相关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知晓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与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作协议、信息服务费列支财务凭证、公司出具的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任职证明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张斌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9年12月19日

(责任编辑:李佳佳 HN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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