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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独立性!银保监会:控制关联交易数量和规模

2019-09-09 17:02:56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9日电 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9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从而达到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独立性,防止利益输送风险的监管目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新经纬 张义华摄

为何要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新规?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近年来,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问题已成为行业乱象之一,个别保险公司通过设立非金融子公司或者层层嵌套的金融产品,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把保险公司当成“提款机”,引发重大风险,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十余年前制定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不能适应防风险和强监管的需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共七章六十四条,按照关联交易管理流程,从关联关系认定、关联交易的内控管理及外部监管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此次《办法》明确了从严监管、穿透监管的原则,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关联交易审查和报告制度,突出重点、抓大放小,重点监控公司治理不健全机构的关联交易和大额资金运用行为,要求保险公司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从而达到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独立性,防止利益输送风险的监管目标。

《办法》规定了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与比例:

(一)保险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30%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二者中金额较低者;

(二)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各类资产投资限额的50%

(三)保险公司对单一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15%

(四)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若底层基础资产涉及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关联方,保险公司购买该金融产品的份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发行总额的60%

《办法》还提出,持有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质押股权数量超过其持有该保险公司股权总量50%的,银保监会可以限制其与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当维护公司经营的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并于每年6月末、12月末向银保监会报送。保险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参会的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保险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保险公司未设立股东(大)会,或者表决权比例因回避而低于章程规定或法定比例的,仍由董事会审议且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关于回避的规定,但关联方应出具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声明。

《办法》提出,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穿透的交易架构图、交易目的、交易条件或对价、定价政策、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投资信托计划、债权或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股权投资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应当说明投资标的以及基础资产情况。

谈到《办法》对原有制度进行了哪些优化?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完善关联方管理,加强关联交易内控体系,强化关联交易外部监督,加强关联交易穿透监管。

《办法》强调,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可依法予以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可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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