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重点突出、抓大放小”的原则,明确了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标准。进一步完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监管比例,制定比例上限,控制关联交易总体风险。
证券时报记者 易永英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严厉打击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防范金融风险。
根据《办法》,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投资入股类、资金运用类、利益转移类等多种类型。
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以上的交易,就算重大关联交易。
“近年来,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问题已成为行业乱象之一,个别保险公司通过设立非金融子公司或者层层嵌套的金融产品,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把保险公司当成“提款机”,引发重大风险,引起社会高度关注。”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十余年前制定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不能适应防风险和强监管的需要。
上述负责人表示,此次《办法》明确了从严监管、穿透监管的原则,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关联交易审查和报告制度,突出重点、抓大放小,重点监控公司治理不健全机构的关联交易和大额资金运用行为,要求保险公司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从而达到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独立性,防止利益输送风险的监管目标。
具体来看,《办法》共七章六十四条,从六方面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强化保险公司内控管理。首先就是完善关联方认定标准。《办法》借鉴国际、国内会计准则及我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界定了关联方认定标准。
在科学制定监管指标方面,结合近年来保险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经营管理特点,按照“重点突出、抓大放小”的原则,明确了重大关联交易标准。进一步完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监管比例,制定比例上限,控制关联交易总体风险。
同时将加强穿透监管。《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跟踪监控保险资金流向,层层穿透至底层基础资产。对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穿透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办法》还明确要完善内控和问责机制。要求保险公司设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的全面和日常管理,优化管理流程,完善内控机制。强化问责机制,明确保险公司相关部门和独立董事可以对违规关联交易提出问责建议,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保险公司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此外,关于加强信息披露,及强化监管职能也有明确规定。比如要求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统筹管理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办法》还设立专门章节明确关联交易管理和监管职责,要求保险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如实披露关联关系有关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陈述。明确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银保监会依法对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加大对责任主体的监管力度。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发布顺应了市场发展需要,进一步健全了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体系。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强化制度建设,弥补监管短板,持续加强监管,不断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水平。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保险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资金运用渠道持续拓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种类和规模迅速增长。《办法》使得监管制度更加完善。比如目前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集中在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该保险公司,关联方投资该保险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债券或其他证券等;以及资金运用、保险业务、利益转移等类型。此次办法均给予了明确规定。由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还涉及信托等非保险领域,《办法》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形成监管合力,破解相关违法违规问题。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