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险企陆续发布第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中国经营报(
博客,
微博)》记者注意到,除内部人事、经营业绩发生变动外,部分地方系险企披露的股权质押信息亦有变化,如在偿付能力报告中首次披露股权质押信息、股权质押比例增长等。
其中,部分险企或存在股权质押比例过高、股权被股东公司长期质押等问题。此外,亦有地方系险企股权因股东陷入债务纠纷被冻结。
多险企涉股权质押或冻结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已发布第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地方系险企中,共有15家公司涉及股权质押或冻结情况。
具体而言,有9
家财险公司涉及股权质押或冻结,包括安诚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诚
财险”)、紫金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泰财险”)、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泰保险”)、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赵财险”)、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农险”)等。
6家
人身险公司涉及股权质押或冻结,分别为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人寿”)、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人寿”)、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人寿”)、三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人寿”)、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宝人寿”)、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人寿”)。
股权质押或冻结比例方面,合计占比在5%以下的险企包括紫金保险、锦泰保险、恒邦保险、中原农险、吉祥人寿;合计占比超过5%且小于15%的险企为鑫安汽车、燕赵财险、国富人寿;合计占比超过15%以上的险企数量最多,有安诚财险、诚泰财险、利安人寿、东吴人寿、三峡人寿、国宝人寿等。股权出质方面,不乏一些公司第一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如三峡人寿第一大股东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东吴人寿第一大股东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质押50%股权)等。同时,质权人主要为银行、
信托公司、融资贷款公司、投资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
东吴人寿质押为融资?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作为优质标的,保险公司股东将股权质押给银行、信托公司等获得融资,缓解资金压力本无可非议。但记者在梳理过程中发现,部分险企股东在股权质押过程中,或存在风险。
以东吴人寿为例,第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目前公司20家股东中,4家股东股权质押合计占比为22.21%。值得注意的是,东吴人寿并列第六股东之一的江苏新苏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苏化纤”)。
公开资料显示,新苏化纤共有5次股权出质信息登记记录,且出质股权标的企业均为东吴人寿,质权人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或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其中,最早股权质押时间可追溯到2012年10月,即东吴人寿开业4个月后。
除东吴人寿外,新苏化纤对外投资企业还包括苏州新港合纤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永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宝丽洁日化有限公司、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新苏化纤始终选择东吴人寿作为质押标的的原因、新苏化纤入股保险公司究竟是看好行业发展,还是为了获得银行长期贷款选择入股东吴人寿、新苏化纤作为财务Ⅱ类股东(持股比例5%~15%),是否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等问题,记者分别向新苏化纤和东吴人寿发去采访提纲。
新苏化纤方面以公司无相关媒体对接人为由,挂断电话。东吴人寿方对记者表示,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对公司内部经营没有任何影响,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
此外,保险公司股权被质押或冻结还与股东方陷入债务纠纷有关。例如燕赵财险,因股东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和嘉润通投资有限公司发生债务纠纷,股权冻结期至2020年9月19日结束。
股东质押股权难限制
据了解,日前,银
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关于股权排查要点方面主要包括股权获得、资金来源、股东行为、股东质押保险公司股权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其中,股东质押保险公司股权排查重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股权质押、冻结比例过高,股权变动频繁,股权结构不稳定的情况等。同时,此次整治工作将重点关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出台后的股权和关联交易情况。
经记者统计,前述地方系险企股权质押股东持股比例均在20%以下,即分别为财务Ⅰ类股东(股权不足5%)、财务Ⅱ类股东(股权在5%以上,且不足15%)、战略类股东(股权在15%以上,且不足三分之一)。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型股东要求不同,以财务Ⅱ类股东为例,需满足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二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两亿元人民币等要求。而前述东吴人寿股东新苏化纤(持股比例6%),可公开查询经营业绩情况的最近年份为2016年,但显示公司净亏损区间为1400万~1450万元,而该公司2017年和2018年是否连续两年实现盈利,暂无相关数据显示。
此外,《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股东质押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保险公司的利益。保险公司股东不得利用股权质押形式,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违规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移股权。保险公司股东质押股权时,不得与质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被质押的保险公司股权归债权人所有,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者其关联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采取股权收益权转让等其他方式转移保险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据了解,目前银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股东的股权质押比例并无明确限制。
有保险公司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很难通过监管手段越过《物权法》,限制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不过,如果保险公司股权被多次质押,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评级结果。
(责任编辑:李亦斐 HF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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