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银保监局公布行政处罚意见决定书。永诚财险黑龙江分公司存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被黑龙江银保监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当事人刘继元、阚波分别被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黑银保监罚决字〔2019〕17号(被处罚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刘继元)
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黑龙江分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天顺街18号
负责人:刘继元
当事人:刘继元
身份证号:23060219620120XXXX
职务:时任永诚财险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
住址:大庆市让胡路区
当事人:阚波
身份证号:23022419750405XXXX
职务:时任永诚财险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永诚财产黑龙江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依法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诚财险黑龙江分公司存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总经理刘继元、总经理助理阚波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谈话笔录、财务凭证、微信截屏、合作协议、回访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永诚财险黑龙江分公司、刘继元、阚波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我局经复核认为,永诚财险黑龙江分公司、刘继元、阚波提出的申辩事由不符合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因此,对永诚财险黑龙江分公司、刘继元、阚波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永诚财险黑龙江分公司改正,处罚款3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给予刘继元、阚波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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