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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时代来临 人身险费率改革首批产品点评汇:重疾险篇

人身险费率改革前后产品对比——重疾险

预定利率
2.5%
2.5%
3.5%
产品
产品A
产品B
产品C
销售渠道
个人代理
个人代理
个人代理
核心保障功能
身故/高残
赔付保额
身故/全残
赔付保额
身故/全残
赔付保额
40种重疾
赔付保额
38种重疾
赔付保额
38种重疾
赔付保额
10种轻症
赔付20%保额
10种轻症
赔付20%保额
10种轻症
赔付20%保额
轻症赔付规则
占主险保额
轻症赔付规则
额外赔付、最多3次
轻症赔付规则
额外赔付、最多3次
*18岁前保障责任
按保额赔付
按保额赔付
退还已交保费
保险期间可选范围
终身
20/30年/至70岁/至85岁
终身
交费期间可选范围
趸缴/10/20年
趸缴/3/5/10/15/20年
趸缴/3/5/10/15/20年

产品费率对比

被保险人年龄/性别 条件:最长保障期限|保额10万的标准投保费率(人民币:元)
产品A 产品B 产品C
20年缴 一次缴清 20年缴 一次缴清 20年缴 一次缴清
18岁男 2400 35650 2627 38510 2057 26224
30岁男 3450 46210 3473 50276 3006 37783
40岁男 3990 57090 4452 50276 4201 50755
18岁女 2170 32390 2401 35319 1843 23592
30岁女 2850 42170 3187 46365 2716 34240
40岁女 3600 52340 4024 57231 3706 45399

新老重疾险-差异点评

1、新型产品采用趸缴方式(一次缴清),费率降幅较分期缴费时更为明显。趸缴方式保费降幅最高可达33.2%,充分表现出费改前后的定价差异。业内人士推测,5年以下的短期缴费方式凭借其更大的保费降幅,可能会比费改前得到更多的亲睐。

2、投保年龄越小,新型产品的费率较改革前降价幅度越大。以20年期缴费方式为例,18岁时投保费率较改革前降幅达21.7-23.2%,30岁时降幅缩小到15%以内,而到40岁降幅不到8%。业内人士分析,两全重疾保险的新型产品强化了“早投保、更划算”的概念,更适合婴幼儿、年轻人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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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例中选取的三款产品,18岁前保障责任有所差别,因此在本案例中不比较未成年期的投保费率;产品B和产品C来自同一家保险公司,保障条款非常相近,费率的比较更具说服力。
4、由于产品的升级换代以及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新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设计,往往是“加量又降价”,即在健康保障功能上紧随同类产品,并在特定疾病(如轻症、男女特定重疾)方面有所增强,同时投保费率却稳中有降。
5、据某专业保险中介市场部门反馈的实际市场销售情况,以产品C的销售情况为例:新型产品(预定利率3.5%的产品C)开放销售后,同类的传统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2.5%的产品B)几乎无人问津,新型产品占比近25%;同期分红型大病保险“一家独大”的情况有所改变,近一个月销售占比由九成左右下降到七成。
分析点评:专家视角
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国军 王国军:寿险费率改革不会引发大面积退保

王国军认为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实施并不会对保险市场产生较大冲击,更不会导致之前有人所担心的引发大面积退保的问题。[详细]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朱铭来教授 朱铭来:寿险费率改革不会产生较大冲击

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不会对保险市场产生较大冲击,且改革的实施为保险公司充分发挥竞争优势打开了一个通道,有利于保险市场结构的调整优化。 [详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经济法学研究中心教授陈欣陈欣:短期内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实质性好处

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短期内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实质性好处。因为寿险企业是市场经济主体,他们自己实现盈利才能够进一步回馈消费者。[详细]

国内某保险机构高管 庹国柱:寿险利率市场化释放积极市场信号化

对寿险消费者是重要的利好政策,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消费者利益的最大保护,也将对寿险市场的进一步开发有积极意义,有可能在一定范围内扭转寿险发展徘徊的颓势。[详细]

政策回顾

不再执行2.5%的上限限制

人身险费率改革首批产品点评汇

强化准备金和偿付能力监管约束

人身险费率改革首批产品点评汇

五项配套政策出台

·改革内容一: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将定价权交给公司和市场。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不再执行2.5%的上限限制。

·历史分析:为解决保险公司的利差损问题,1999年至今,人身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一直被限定不得超过年复利2.5%。预定利率,即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承诺给客户的投资收益率。这一利率低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更比理财产品收益率低得多。

·保监会一直酝酿启动寿险市场费率市场化改革。早在2010年7月,保监会就曾发布《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决定放开传统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但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强烈反对未能施行。

·现在,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条件正逐步具备。

·改革内容二:明确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标准,强化准备金和偿付能力监管约束,防范经营风险。

·影响分析:根据保监会的测算,以中国人寿为例,公司目前偿付能力230%,如果放开预定利率,可以释放73亿元资本金,偿付能力提升24%,这些资本可以支持1460亿元的新业务。而中国平安、中国太保、新华保险也都有不同程度的保障业务的资本释放。

·据测算,中国平安将释放资本金46亿元,中国太保释放13亿元,新华保险释放11亿元,相应的可以支持900亿元、270亿元、220亿元的新业务。

·总体来看,行业将释放寿险行业资本约200亿元,释放的资本可支持发展新业务4000亿元。

·一、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养老业务实施差别化的准备金评估利率,允许养老年金等准备金评估利率最高上浮15%,支持发展养老保险业务。

·二、适当降低长期人身保险业务中风险保额相关的最低资本要求,鼓励和支持发展风险保障业务。预计将释放寿险行业资本占用约200亿元,释放的资本可支持发展新业务4000亿元。

·三、在控制费用总水平、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由保险公司自主确定佣金水平,优化费用支付结构,促进风险保障业务发展。

·四、进一步规范总精算师的任职和履职,明确总精算师责任,发挥精算专业力量在费率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五、加强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将偿付能力状况作为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重要依据,并据预定利率是否高于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分别采取审批、备案方式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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