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银保监罚决字〔2023〕12号)

济银保监罚决字〔2023〕12号

当事人:褚伟

身份证号码:37080219870202XXXX

职务:时任中国平安(601318)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成达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平安人寿济宁中支成达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平安人寿济宁中支成达营销服务部涉嫌违法违规负有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时任平安人寿济宁中支成达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对平安人寿济宁中支成达营销服务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平安人寿济宁中支成达营销服务部唆使、诱导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平安人寿济宁中支成达营销服务部对代理人进行培训时,对万能型保险产品“金瑞人生21”进行利益演示仅演示了4.5%的中档收益,不能全面反映该保险产品收益情况,培训行为使参会代理人对该保险产品的收益情况产生错误认知。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平安人寿济宁中支成达营销服务部唆使、诱导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分局决定给予褚伟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济宁监管分局

2023年5月29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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