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银保监罚决字〔2023〕13号)

济银保监罚决字〔2023〕13号

当事人:王玉峰

身份证号码:37082819590703XXXX

职务:时任中国平安(601318)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金乡支公司个人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王玉峰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违规问题,具体为介绍保险产品时夸大保险收益。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投保单等证据证明。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王玉峰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分局决定给予王玉峰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济宁监管分局

2023年5月29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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