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枣银保监罚决字〔2023〕16号)

枣银保监罚决字〔2023〕16号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601099)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地 址: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和谐路2166号(德鑫广场)

4至5层

负责人:李红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查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存在编制、提供虚假报表、资料,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提供虚假的报表、资料

检查发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通过虚列团险代理人佣金套取费用,涉及金额4.86万元;通过虚挂团险业务套取费用,涉及金额33.2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保险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该公司员工关于虚列团险代理人佣金套取费用、虚挂团险业务套取费用的情况说明,该公司相关财务凭证,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二、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检查发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存在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的行为,其部分用于对保险代理人进行培训的课件存在误导性内容。

上述事实,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保险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该公司相关课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上述编制、提供虚假的报表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上述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15.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枣庄银保监分局

2023年5月29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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