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79号)

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79号

当事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养老山东分公司”)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20层

主要负责人:孙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经查实,2021年以来,太平养老山东分公司部分险种存在实收保费低于费率浮动下限、不同年龄段使用同一费率、保费浮动无依据、保费与年龄出现倒挂、通过约定生效日预收保费的形式变相开展长期业务的问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险种向监管部门的备案材料、费率表及费率浮动办法、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业务清单、对相关人员的个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于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十五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5月26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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