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78号)

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78号

姓 名:徐红国

身份证号码:63212319760926XXXX

职务:时任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承保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就你对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的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时任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承保部经理,对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经查实,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保险业务承保中,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的行为,涉及保单共计22笔,其中车险14笔,企财险5笔,健康险3笔。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的保单及承保档案复印件、保险产品条款费率、对相关人员的个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5月26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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