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成为近期的行业热词。近日,人保寿险透露,其与中诚信托签下自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以来的最大单,信托规模超亿元;5月18日,太平人寿与华润信托签署协议,开启在保险金信托领域的全面合作。从行业数据来看,2023年1月份全行业新增保险金信托规模89.74亿元,环比增长67.05%。
据分析,在信托业务三分类新规下发后,各信托机构亟需扩大业务的“疆域”,而保险机构则有意借助该业务拓展高客客群,叠加当前利率环境背景,助推保险金信托业务走热。从目前保险金信托业务的发展来看,呈现模式逐步迭代,场景化结合等特点。但长期来看,制度建设不健全、专业人才储备有限等问题,还待逐步解决与优化。
业务热度渐增
先来看近来行业动作。近日,人保寿险官微透露,其与中诚信托于四川成都签下一笔信托规模超亿元的保险金信托,这是中国人保(601319)保险目前信托规模最大单的保险金信托服务;5月18日,太平人寿与华润信托在深圳签署保险金信托业务整体合作协议,开启双方在保险金信托领域的全面合作。
保险金信托,是保险与信托结合的产物,具体指,投保人(委托人)以财富保护、传承和管理为目的,将其投保的年金保险或终身寿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如身故理赔金、生存金、保单分红等)作为信托财产,成立保险金信托。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将对应资金划至约定的信托专户,交付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委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并将信托财产和信托利益分配给信托受益人,从而实现财富的传承规划。
2014年,中信保诚人寿与中信信托联合推出的我国大陆首个保险金+信托服务产品落地。此后,陆续有保险与信托机构合作推进这一服务,但体量与热度有限。然而近期,保险金信托呈现渐趋走热的趋势。截至目前,已有30余家信托公司、40余家保险公司开展相关服务。
据中国信登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1月份全行业新增保险金信托规模超六成。1月份,新增保险金信托规模89.74亿元,环比增长67.05%,规模为近11个月新高。从规模来看,年初,中国外贸信托设立了总保费高达5.4亿元规模的保险金信托,创出新高。有业内人士表示,保险金信托正面临供需两端的快速发展,从2022年下半年到今年5月末,保险金信托规模正以出乎业内意料的速度提升。
中国信登表示,随着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进一步明确,将为保险金信托、家族信托等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开展提供更清晰的指导,业务空间有望进一步扩容。
“对于信托机构而言,在信托业务三分类新规下发后,各机构亟需扩大业务的‘疆域’;对于保险机构而言,将保单与信托公司结合,有利于丰富保单服务,促进产品的销售,同时筛选高净值客户以拓展高客客群。” 上海律师协会信托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冯加庆在接受蓝鲸保险采访时表示,“叠加目前的利率环境,推动保险金信托的渐趋走热。”
模式、场景应用扩维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法制越来越健全,一些富裕家族希望通过信托方式来加强财富管理,进行风险隔离,实现财富传承等目的。但是家族和家庭信托的进入门槛都比较高,一些普通家庭难以进入,但是如果采用保险金信托方式就能够充分利用保险费与保险金之间的杠杆性大大降低进入门槛,使普通家庭也能够享受到这种高门槛的信托服务。而且,利用保险金信托能够更好地实现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保障家庭(家庭)中老人、未成年人和残障人员的利益”,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副所长李文中在接受蓝鲸保险采访时提出了保险金信托的优势。
历经多年发展,保险金信托已逐步形成1.0、2.0、3.0模式,同时衍生出如1.5模式的个案。整体来看,1.0模式中,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变,但是将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该模式只需要解决大额收益金的配合和掌控问题,身故保险金可按照投保人意愿进行分配,但该模式并未完全做到隔离,投保人依然可以行使保单贷款、变更受益人等权益。
2.0模式中,保单的被保险人不变,但投保人和受益人都变更为信托公司,该模式下可实现所有权的转移,实现资产隔离。2.0模式也是目前国内最为主流的设立模式。
3.0模式,则是先设立信托,委托资金将保费全部交由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直接购买保单,并由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该模式全程独立,可扩大投保险种,更具有资产隔离属性。但据业内透露,3.0模式在实操过程繁琐程度较高,因此应用中并不常见。
模式迭代的同时,依托于信托风险隔离的优势,保险金信托正在呈现场景化服务的丰富。如“保险金信托+遗嘱” ”“保险金信托+教育” “保险金信托+养老” ”“保险金信托+公益”等模式,在财富保障、传承的基础上,拓展更多的想象空间。
制度、人才储备挑战在前
潜力市场在前,对于一直相对沉寂和边缘的保险金信托业务,各参与方是否已经做好准备应对并稳妥“接住”即将到来的增量市场?目前来看,在业内视角,保险金信托服务业务的发展,还存在不少的挑战。
首先,在制度建设层面,保险金信托业务这支“潜力股”还亟待完善。
李文中从法律、监管、规则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如在《信托法》中,建议要明确保险金受益权这种未来资产期待权信托的合法性。《保险法》中,则要明确投保人就未来保险金设置信托的合法性;同时优化投保资格要求,允许信托机构根据信托协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对于设置保险金信托的保单应该对保单处置权进行必要限制以保障信托目的的实现。”
同时,在监管框架中,李文中提出,要在监管机构内部需要明确保险金信托监管的主要部门;需要明确保险机构与信托机构的信息传递与业务衔接规则。
“保险金信托是基于保险与信托的结合,立足于长期发展来看,当保险金信托发展到一定阶段,其可能面临两者的关系分歧,尤其当出现监管政策调整等变化时,或引致主体责任不清、利益分配不清等问题”,冯加庆补充指出,由此,也需要监管及从对保险金信托的法律框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目前保险金信托是相对标准化的产品,但是基于客户的差异化需求,未来发展会更向差异化、定制化倾斜,这一趋势下,在风控、服务等方面,给参与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冯加庆建议,产品设计端,要充分考虑委托人的需求;在参与流程中,明确各方的权责和分工,以给消费者提供完整的服务;同时保障资金在资产管理、投资运用中的保值、增值、风险隔离。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多位业内人士表示,精通保险精算、产品选择、法律架构、税务合规等方面专业从业人员的缺失,也是一大桎梏,这导致财富顾问对客户需求的理解有限,进而导致供给不够精准、不够专业等问题,亟待参与机构在人员培养与筛选方面着力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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