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赵霞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吾支公司临时负责人、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吾支公司(以下简称该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你应承担直接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2020年6月-2021年11月,该支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32.14万元,并将全部资金通过为投保人垫付差额保费、向投保人返还等方式给予车险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上述事实,有虚挂中介业务清单,手续费调整申请,佣金支付、收回及使用财务凭证,车险业务保单及保费缴纳财务凭证,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2020年5月6日至2021年5月9日间,你作为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吾支公司临时负责人、经理,负责支公司全盘管理工作,应对履职期间所涉及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工商银行(601398)、建设银行(601939)、农业银行(601288)、中信银行(601998)、交通银行(601328)、光大银行(601818)、招商银行(60003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601166)、平安银行(000001)、华夏银行(600015))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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