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银保监分局关于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南安营销服务部等13家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余银保监复〔2023〕13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撤销中国人寿(601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南安等13家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国寿人险赣余发〔2023〕12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撤销以下13家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南安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观巢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珠珊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新溪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马洪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九龙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欧里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下村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姚圩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水北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水西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公司新祉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宜县支公司凤阳营销服务部。

二、自批准撤销之日起,上述机构的《保险许可证》自动失效,你公司应于15日内将上述机构的《保险许可证》缴回我分局,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

三、你公司应妥善处理上述机构撤销的善后事宜,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023年4月24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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