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银保监分局关于罗建超任职资格的批复

聊银保监复〔2023〕33号

聊城运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罗建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聊运安董字〔2023〕001号)收悉。经审查,罗建超符合《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0年第1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聊城运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我分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聊城银保监分局

2023年4月19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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