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赵宇龙详解偿二代二期最新进展:给予部分险企最长3年过渡期,风险综合评级增至8级

2021-06-11 09:29:18 和讯名家 

自2017年9月,银保监会发布《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正式启动“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以来,迄今已近4年时间,期间几番征求意见,几番联动定量测试,如今终于行至落地阶段。

6月3日,北美精算师年会上,中国银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主任赵宇龙在介绍偿二代二期工程最新进展时透露,偿二代二期相关监管规则有望在2021年7月正式发布,2022年元旦有望正式落地。

更重要的是,对于在偿二代二期实施后,偿付能力充足率受到严重影响的部分险企,监管将给予其最长不超过3年时间的过渡期。

偿二代二期即将落地,是注定影响行业发展走势的重要因素,在行业转型升级的当下,其最新进展尤其值得关注:

01

进度终明确,2022年元旦正式实施,监管将给予受影响较大险企最长不超3年过渡期

偿二代二期工程究竟何时落地,一直备受行业关注,如今终于有了权威答案。

据赵宇龙介绍,偿二代二期拟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但是从2021年第二季度报告起,保险公司就需要按照新规则试报偿付能力季度报告,但监管不会以此作为监管依据。到2022年第一季度起,保险公司按照新规则,正式编报偿付能力报告,并作为监管依据。

最受关注的当然还是过渡期的安排。据此前了解的情况,一些企业在实施偿二代二期后,预计偿付能力充足率会出现显著下滑,甚至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无论是增资、发债还是调整业务结构都需要较长时间来安排。

监管显然是考虑到了这一现实情况,在偿二代二期落地过程中,将安排过渡期。据赵宇龙介绍,对于受新旧规则切换导致2021年第1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大幅下降,或跌破具有监管行动意义的临界点(如100%、120%、150%等)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最长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政策,实现新旧规则平稳过渡。

02

引导险企发展保障类产品,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偿二代二期工程20项监管规则呼之欲出

2016年“偿二代一期”正式实施,一年之后的2017年9月,《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正式发布。正式实施仅仅一年多时间就开启二期工程,与当时国内金融保险市场的内外部环境和风险状况变化密切相关,彼时,无论是保险市场还是偿付能力监管都面临新的风险和挑战。

针对当时的市场环境,二期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一开始就是清晰的,按照赵宇龙的说法,一是进一步提高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全面性,更加有效的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二是引导保险公司科学发展保障类产品,专注主业,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三是落实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要求,不断加强国际监管交流与合作,同时防范跨市场、跨领域、跨地区交叉性金融风险。

如今,3年多过去,偿二代二期工程已经形成主干技术标准共20个监管规则,其中17项目为修订现行规则,另有3项为新增规则,包括《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4号:资本规划》、《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劳合社(中国)》。

偿二代二期建设过程:

2017年9月,发布《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明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

2018年5月,发布《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路线图和时间表》,勾画施工蓝图,明确建设路径;

2018年5月以来,健全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建设工作,于2019年底形成监管规则修订稿初稿;

2020年2月和7月,开展两轮联动定量测试,形成规则征求意见稿;

2021年1月,征求各方意见,形成规则送审稿,预计2021年7月正式发布。

03

第一支柱,穿透!穿透!穿透!

由于资产无法穿透导致的风险包括资本不实、质量不高、投资多层嵌套和底层资产不清等问题,一度成为保险业“心腹大患”,解决这一问题,也成为偿二代二期工程最主要的目标之一。

为此,要求对所有资产进行穿透成为二期工程最具标志性的变化之一,如果资产风险无法穿透,则险企将适用较高的资本要求,以此倒逼险企厘清风险,更加规范。

可以看到,偿二代第一支柱监管规则修订稿包括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寿险合同负债评估、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市场风险最低资本、信用风险最低资本、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压力测试等规则,相较现行规则,新增“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直指风险穿透

04

增设调控性因子,利好专属养老保险、农业保险、科技保险、绿色保险以及中小产险公司

在偿二代二期工程第一支柱建设中,为体现监管导向和政策导向,还特意增设了调控性因子,一些特定业务类型以及中小产险机构等因此得到政策倾斜。

例如,专属养老保险。针对专属养老保险产品经营的长期性特征和风险实际,偿二代二期相关规则对其长寿风险最低资本给予折扣,并专门设置了其评估责任准备金时适用的选择权及保证利益的时间价值(TVOG)因子,以体现监管支持。

例如,科技保险对专业科技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给予90%的折扣,降低其资本要求,以提高保险业服务科技的能力。

例如,农业保险。针对农业保险业务设置调控性特征因子,在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方面给予90%的折扣,降低其资本要求,以推动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三农。

例如,绿色债券,针对保险公司投资的碳减排项目的绿色债券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给予90%折扣,降低其资本占用,引导鼓励保险机构落实绿色发展理念。

例如,中小产险公司,针对上一会计年度车险保费收入小于20亿元中小财险公司,在车险业务保险风险资本要求上给予90%折扣,以支持鼓励中小财险公司的发展。

05

继续完善标准,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业务资本要求大幅提高,同时新增疾病趋势风险

除上述两项改变外,在偿二代二期工程第一支柱的建设中,还有很多标准、规则得到完善,这些变化同样值得关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项:

资本认定标准方面,为防止高估偿付能力,对房地产风险这一灰犀牛做出前瞻性应对,针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估值,由过去的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改为成本模式计量。

调整了部分保险业务的风险因子,显著提升高风险业务资本要求。例如,财险公司关心的话题中,针对风险较大的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将贷款余额作为风险暴露,借鉴巴塞尔Ⅲ确定相关风险因子,大幅度提高资本要求。例如,针对人身险公司关心的重疾发生率显著上升的问题,也新增了疾病趋势风险。

完善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认可标准,做实资产。对于保险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蓝筹股,允许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而其他上市公司股权,若账面价值持续低于市价一年或低于账面价值的比例超过50%,应当以市场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06

最新变化:计入核心资本的保单未来盈余所占核心资本比例上限从征求意见稿的30%提升至35%?

偿二代二期工程多次在业内征求意见,先后两次进行联动定量测试,其内容也不断调整优化,根据赵宇龙透露的信息,相较于1月征求意见稿,最新的监管规则又在一些细节上进行了优化,同样值得关注。

第一项变化,在第一支柱资本认定标准中,按照偿二代二期的规则,在强化核心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方面,保险公司需要按照保单剩余期限对保单未来盈余进行分组,然后通过资本报酬率折现区分吸收损失能力,分别计入各级资本。

这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赵宇龙最新的介绍,计入核心资本的保单未来盈余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5%,而原来的规定是30%,适当放宽了对未来盈余进入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上限额度。设定上限的主要考虑是为了避免过多的未实现的未来预期利润进入偿付能力资本,夯实保险公司的资本质量,保持资本中的已实现和未实现部分之间的合理平衡,同时防止少数保险公司在“大量的未实现资本”的幻觉下过度多元化投资和盲目扩张,偏离保险主业,诱发行业性风险。

07

最新变化:降低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计量的赋值水平,有助于险企减少最低资本、提升偿付能力充足率?

另外一项变化是,在计量部分风险的最低资本时,其设置的特征因子赋值发生变化。

例如在计量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时,设置的特征因子赋值为0.4,而前期定量测试时的赋值为0.75——毫无疑问,按照新的赋值进行计算,将一定程度降低险企最低资本,从而提升偿付能力充足率。

同样的,在“大类资产集中度风险计量”中,对于需计量大类资产集中度风险的资产,特征因子的最新赋值为0.2,而之前为0.3,同样有助于险企提升偿付能力。

不过,在“房地产集中度风险计量”中,针对所有计量房地产价格风险的资产,设置的特征因子赋值为0.5,这与此前没有发生变化。

08

最新变化:第二支柱,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将进一步细化,扩大至8级;评价指标大幅精简?

在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上,偿二代二期主要是进行了三方面的优化,一是优化风险综合评级(IRR)制度;二是完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SARMRA);三是优化流动性评价标准和指标。

这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风险综合评级制度的改进,因为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也直接关系到险企偿付能力是否达标。

根据赵宇龙介绍,其评级类别将进一步细化,分为AAA/AA/A/BBB/BB/B/C/D8类;其评价指标也将进一步优化,将全面修订评价指标及标准,评价指标将由现行的535个精简为100个左右,这一点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没有变化。

09

第三支柱,扩展了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要求;提升信息透明度,充分发挥相关方的监督约束作用

赵宇龙表示,在偿二代的三支柱中,虽然大家通常最关心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变化,但实际上最重要的是第三支柱,这一点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家会越来越体会到第三支柱的妙处和效果。偿二代在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已经走在了国内金融领域的前列,在国际上看,也是披露相当充分的,但还要进一步加大。在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方面,偿二代二期继续提升透明度,进一步发挥市场约束作用。主要变化包括一是进一步扩展了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要求;二是提升信息透明度,发挥相关利益方的监督约束作用。保险公司经审计的第4季度偿付能力信息存在重大变动等情况的,应当自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0日内发布补充信息。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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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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