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人们因工作变动而在异地更换工作的情况十分常见。而随着工作地点的改变,保险转移成为了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异地换工作时保险转移的相关事宜。
首先是养老保险的转移。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医疗保险的转移相对来说手续较为简便。参保人员在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失业保险的转移。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以下为大家整理了保险转移所需手续的表格:
| 保险类型 | 所需手续 |
|---|---|
| 养老保险 | 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新就业地社保接收函等 |
| 医疗保险 | 身份证、医保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等 |
| 失业保险 | 身份证、失业保险手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保险政策和转移手续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在进行保险转移之前,建议参保人员详细咨询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以确保顺利完成保险转移。同时,及时办理保险转移手续,能够保障个人的保险权益,避免因工作地点变动而影响保险待遇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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