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官网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以下简称《应用指引(4-6号)》),旨在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建设,提升保险机构内部控制管理水平,要求保险公司不得签订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不得将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作为通道,违规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等。
金融监管总局指出, 此次发布的《应用指引(4-6号)》,是针对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等非标准化资产,在项目筛选、立项审批、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投资决策、合同签署、交易执行、投后管理等业务环节,明确了操作流程要求,同时强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职尽责,并细化投后管理要点。
《应用指引(4-6号)》提到,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不得将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作为通道,变相突破监管规定,违规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此外,保险公司开展不动产投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投资需求、负债特性、偿付能力、风险偏好、资产负债管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合理设定不动产投资的配置比例,并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应用指引(4-6号)》还要求,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投资需求、负债特性、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合理设定金融产品投资的配置比例,并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对于不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豁免穿透条件的金融产品,保险机构要按照穿透原则识别金融产品的底层资产,把握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协议签署和交易执行方面,《应用指引(4-6号)》则提出,保险公司要规范协议用印流程,严格管理印章使用,避免协议签署环节的操作风险。保险公司不得签订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名股实债业务,将被投资企业作为通道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等。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应用指引(4-6号)》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制和流程,提升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大制度供给,健全保险资金运用制度体系,推动保险机构增强资金运用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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