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管理是保险公司在风险偏好和其他约束条件下,持续对资产和负债相关策略进行制订、执行、监控和完善的过程,是保险公司可持续经营的关键。”10月31日,金融监管总局人身险司司长罗艳君在《中国银行保险报》主办的第五届寿险业转型发展论坛上,结合贯彻落实新“国十条”,就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支持浮动收益型保险发展等阐述了自己的思考和理解。
“经过几年的努力,全行业资产负债管理理念初步树立,管理基础逐步夯实,但形似而神不似、资产与负债‘两张皮’等问题在部分公司依然存在。”罗艳君指出,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资产负债管理。
第一,要加强精细化管理,提高负债质量。在产品方面,要丰富险种类型,建立健全与市场利率挂钩的预定利率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产品全周期管理,不断优化精算模型。在费用方面,要持续深化“报行合一”,同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平衡好客户、渠道、员工和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在渠道方面,要改革优化销售管理体系,持续提升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便利化水平。
第二,要提升大类资产配置能力,实现资金保值增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公司的负债特征、战略规划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战略资产配置规划并进行动态调整,打造均衡稳健的资产组合。同时明确委受托权责边界,通过长期稳健的资产配置提升投资收益。
第三,要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长周期考核力度。要把握好短期业务增速、市场份额、流动性管理、偿付能力,中期盈利能力和长期经济价值等多个目标的平衡。要通过多维度的考核,引导负债端关注新业务价值和有效业务价值,引导资产端关注三年以上综合投资收益率等指标,提升内源性资本补充能力。
近几年,受市场利率下行、资本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部分公司利差损形势严峻。
“从各国保险业发展历程看,管理利率风险最常见也最有效的举措就是从负债端入手,下调产品预定利率,发展浮动收益型保险。”罗艳君表示。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支持浮动收益型保险发展”,为新形势下人身保险产品守正创新、转型发展指明了方向。
罗艳君强调,浮动收益型保险产品是由于人身保险的长期性而衍生出来的保险形态。发展浮动收益型保险,必须深刻汲取境内外保险市场发生过的销售误导等教训,加强分级分类监管。
一是强化产品销售管理。要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导向,加强产品适当性管理,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消费者。要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建立配套的销售管理体系,确保销售人员准确理解产品、向消费者正确介绍产品,不得将演示利益承诺为保证利益,不得将此类产品片面宣传为投资、理财等资管产品,防范销售误导和社会误读。
二是提升投资管理能力。浮动收益型产品同时具备低保底和高浮动收益的特点,长期可实现的投资收益是产品的核心竞争力。要将资产配置策略与业务规划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拉长固定收益类资产久期,合理确定权益投资比例,适当拓展另类投资,稳定流动性资产,增厚投资收益。
三是严格规范账户管理。建立清晰的账户管理制度,明确资金划拨机制以及账户分拆、合并、注销的触发机制、操作流程、审批权限等事宜,不得损害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在确定分红水平与结算利率时,要严格遵循真实化下的差异化原则,根据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合理确定。在演示保单利益时,要平衡好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与浮动收益、演示利益与红利实现率的关系,根据账户的资产配置特点和预期投资收益率,差异化设定演示利率,合理引导客户预期。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邮箱:news_center@staff.hexun.com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