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厦门监管局:购买投资型保险勿“望文生义”、盲目跟风

2024-05-21 10:02:52 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秀梅)5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厦门监管局发布关于理性购买投资型保险的风险提示指出,近年来,投资型保险成为很多消费者的投保选择。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多指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当前,保险市场上常见的投资型保险有年金险、分红险、万能险、增额终身寿险、投资连结险等,一般都具备身故保障功能,各产品存在一定的特色差异。

  对于年金险,现金价值随着保单年度的增加按一定的比例增长,缴费至一定年龄将按照约定的频率领取固定的金额,直至保障期限结束。

  对于分红险,投保人除了可以得到保单约定的保证利益外,还可以通过红利分配的形式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但收益是不确定的,更多地取决于保险公司分红产品的经营状况,红利领取方式一般有现金领取、累积生息、抵交保费、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等。

  对于万能险,客户能够明确看到保险公司为投保人建立的保单帐户内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享有最低保证利率,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对于增额终身寿险,其基本保险金额设计为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增长,随着时间的推移,保单的保障额度会不断提高,现金价值一般也会随着时间逐年增长。

  对于投资连结险,除保险保障外,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在保险公司提供的多个投资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分配和转换,投保人投资收益根据所选择投资账户自负盈亏。

  为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监管总局厦门监管局提示广大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理性选择合适的投资型保险产品。

  一是不轻听轻信,认真阅读保险条款。投资型保险本质上仍属于保险产品,不能将其与银行存款、基金、证券等产品进行片面对比。对于“3%固定增长”等常见的宣传词,要严格区分是保额还是现金价值增长,防范销售误导。关于保障范围、收益情况等,消费者均需以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为准,切勿“望文生义”。

  二是不忽视风险,正确理解产品风险。购买投资型保险产品并非没有风险,尤其产品类型不同,对应的风险也不同,市场环境、保险公司的经营投资状况、消费者的持续缴费能力都可能影响产品收益。此外,对于投保人来说,保险产品本身的免责条款、犹豫期后的退保损失一定程度上也都构成了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风险。

  三是不盲目跟风,理性购买合适的产品。消费者应根据实际需求、自身经济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从正规渠道购买投资型保险产品。该类保险产品保障功能相对传统保险产品较弱,一般需要长时间缴纳相对较高的保费,更建议具有长期资金规划和稳定收入的人群予以考虑。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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