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金融监管总局网站发布消息称,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推动人身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
《评级办法》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其他等六个维度评价,确定公司综合风险等级。
《评级办法》规定,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此办法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日常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并每年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一次监管评级。
具体来看,监管评估包括评价单一维度风险水平、评定综合风险水平等级、特殊情形调整评级三个步骤。
其中,单一维度风险水平评价采用百分制,由基础指标得分和调整指标得分组成,风险水平等级分为三级:大于等于85分的情形,风险水平等级为低;大于60分但小于85分的情形,风险水平等级为中;小于等于60分的情形,风险水平等级为高。
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评定采用权重法,总分值为100分。对六个评估维度的得分进行加权计算,加上特别得分(如有),得到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综合得分,根据综合得分所属区间确定综合风险水平等级。
《评级办法》明确,人身保险公司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划分为1—5级和S级。评级结果为1—5级的,数值越大反映人身保险公司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
具体评定标准为:大于8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1级;大于75分小于等于8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2级;大于70分小于等于75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3级;大于60分小于等于7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4级;小于等于6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5级;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或风险处置进入实质性阶段的人身保险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
此外,金融监管总局还表示,《评级办法》的实施,有助于强化分类监管,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形成特色化发展模式和差异化竞争优势,促进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抓好《评级办法》的贯彻落实,提升人身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效能,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