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监管标准不变的基础上,根据保险业发展实际,优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中意人寿总精算师管培表示,《通知》旨在通过差异化资本监管、优化资本计量标准和风险因子等措施,促进保险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
以下为观点全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通过差异化资本监管、优化资本计量标准和风险因子等措施,促进保险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
首先,保险行业有别于其他行业的最大特点是长期性,保险产品是帮助客户和公司分散风险、跨越周期的工具,所以保证保险公司在经济周期各个阶段下稳健发展,真正体现保险公司长期性和跨越周期的能力,一方面可以保证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一方面也能更好地发挥保险服务实体经济、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其次,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管理的核心,贯穿保险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此次《通知》适时地调整偿付能力标准,能够直接有效地发挥引领作用,也能在保证偿付能力评估审慎性的同时保证偿付能力评估的适用性。
《通知》中的第一条和第二条,针对不同规模公司匹配不同的特征系数,相对于大型公司,适当下调中小公司的资本要求,中型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小型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很多中小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大都没有经历过完整的经济周期。近几年马太效应日益明显,考虑不同保险公司的规模差异和发展阶段差异,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给予了中小公司更多的发展空间。促进中小公司的发展,有助于保证行业发展的均衡性和多样化,从而一方面促进保险行业内部的风险分散,一方面更好地为大众和公司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
《通知》第三条调整了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首先,这一条将鼓励寿险行业发展长期业务,为客户和公司提供长期保障,更好地体现保险行业有别与其他行业的长期保障能力。其次,有助于鼓励行业更加注重保障型业务发展,特别在目前保障型、高价值业务低迷的情况下,鼓励高价值保障型业务的发展,有助于鼓励保险行业回归本源,保险姓保。再次,调整未来盈余在核心资本中的占比有助于鼓励保险公司通过自身努力,提高内生资本的创造能力,平衡业务发展和资本需求,降低保险公司发展的资本成本,增加保险行业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最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中还有很多其他管理规范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规则,可以很好地平衡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关系,保证实际资本尤其是核心资本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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