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塔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金监罚决字〔2023〕3号)

塔金监罚决字〔2023〕3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裴金霞

职务: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塔城中心支公司额敏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你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自2017年1月起,你系泰康人寿塔城中心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承办投保人鲁某健康险业务时,向投保人鲁某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2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业信息登记、保险代理合同、投保单、个险营销代理人管理办法、转账账单、岗位职责说明、内部处罚决定、培训资料、事实确认书、整改方案、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整改方案与整改报告、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工商银行(601398)、建设银行(601939)、农业银行(601288)、中信银行(601998)、交通银行(601328)、光大银行(601818)、招商银行(60003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601166)、平安银行(000001)、华夏银行(600015))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8月4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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