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金融机构支持个人养老金发展建议

2023-06-25 11:42:16 中国金融杂志 微信号

导读:各金融机构应在互补与竞争并存的发展格局中,围绕客户需求,突出各自优势,共同满足居民的个人养老金融需求

作者|刘春红「中国银行(601988)研究院」

文章|《中国金融》2023年第12期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做出顶层设计。2022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对个人养老金做出制度性安排。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出台,对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具有标志性意义。与此同时,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的金融机构,面对的不仅是多层次多样化养老需求持续增加,也面临因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和覆盖面范围相对有限带来的市场供需不匹配、产品同质化、针对性不强等问题。金融机构作为该项制度实施的重要参与者,应依托政策内容,充分利用各自特点,通过提升养老金产品的竞争力、逐步构建养老金融生态圈等措施,将金融与养老有效结合,助力实现个人养老金业务健康发展。

金融机构参与第三支柱养老金产品建设的情况

在个人养老金制度出台前,第三支柱相关产品已在部分区域开放试点,主要包括2018年推出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6月和9月先后推出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理财产品等。除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外,其他产品目前尚无税收等优惠政策。

相比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制度最大的区别是个人养老金由产品制转为个人账户制,税收优惠政策与个人账户绑定,扩大了养老金的产品选择范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

政策为养老金业务开展明确了方向

2022年7月29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对外发布《关于开展特定养老储蓄试点工作的通知》,并自2022年11月20日起,由工商银行(601398)、农业银行(601288)、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601939)在合肥、广州、成都、西安和青岛五个城市开展特定养老储蓄试点。试点阶段,单家试点银行特定养老储蓄业务总规模限制在100亿元人民币以内,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2022年11月4日,证监会发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对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展业行为予以明确规范,并于11月18日发布首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产品和销售机构名录,包含129只养老目标基金以及37家基金销售机构。2022年11月23日,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披露了首批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包含6家公司的7款养老保险产品。

2022年11月17日和22日,银保监会分别发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商业银行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范围进行了明确,对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险企和理财公司明确了准入门槛。

个人养老金产品特征情况

养老储蓄、养老目标基金、养老保险和养老理财产品共同构成了我国个人养老金产品体系。四大类产品的共性在于强调“养老属性”和“长期属性”。

阶段性规模和成效

截至2022年末,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数1954万人,缴费人数613万人,总缴费金额142亿元。其中,投资于公募FOF基金的规模20亿元。

截至目前,业界普遍认为,制度实施开局良好。然而,个人养老金在税收政策、投资范围和投资顾问服务等方面仍存在不足,需持续优化相关配套制度。

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产品服务的挑战和机遇

当前,保险、银行、基金、理财公司等金融机构都积极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初步形成了四大金融机构主体跨业竞争的格局。在参与和推动个人养老金业务发展进程中,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各有优势,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也各有不同。

市场需求为推进个人养老金业务带来发展空间

未来20年,我国人口加速老龄化,老年抚养比攀升,养老需求旺盛,而居民收入也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持续增加。2022年,我国人均GDP为8.57万元(按年平均汇率折算达到1.27万美元),可支配收入的提升直接带动了财富管理需求的增加,进一步提高了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购买力,居民养老金资产逐渐从传统的储蓄养老向投资养老型转变。同时,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初步建立,配套机制、服务手段尚需完善,尤其是针对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开发和推广,金融机构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当前,从客户端到产品渠道端已形成养老保障需求和金融服务保障“供需两旺”的形势,为金融机构拓展个人养老金市场、向资本市场引入长期稳定资金带来了广阔发展空间。

内外差异给推进个人养老金发展带来较大挑战

首先,我国推行个人养老金制度时间较短,市场和居民对制度的理解和接受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居民对购买个人养老金的投资意识和财务认知存在不足;其次,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投资理财产品对居民的吸引力;再次,资本市场波动大,与居民风险偏好不一致也是影响客户购买养老投资产品的一大因素;最后,养老产业链布局与个人养老金相互独立,未来可否互通衔接,也是影响居民选择投资个人养老金的因素之一。

自身特点为推进个人养老金发展带来一定困难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之间,以及同行业之间,市场和品牌影响力参差不齐,服务客户的能力迥异,也会对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普及造成影响。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研能力和资产配置能力有待提升,部分产品在期限和领取方式上的养老属性不强。

支持个人养老金业务发展的建议

各金融机构应在互补与竞争并存的发展格局中,围绕客户需求,突出各自优势,共同满足居民的个人养老金需求。

加强教育宣传与引导培育。引导居民理性规划养老资金,合理选择金融产品,特别是引导中青年群体树立养老保障意识,提前做好规划。在布局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宣传推广中,应提示中青年群体结合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的经济社会发展趋势,重点关注自身养老保障供求关系,认识到做好个人财富管理的重要性,学会如何通过个人养老储备等方式,有效缓解个人在事业、家庭和日常生活中的后顾之忧。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增强对个人养老金政策的知晓度,引导居民积极参与。

打通三支柱间的对接通道。建立三支柱的统一账户或统一信息平台,将第一支柱基本养老账户、第二支柱的年金账户以及第三支柱下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投资管理机构发行的养老产品账户打通,进行资金管理、投资管理等的统一归集。探索三支柱间资金自由流动,例如,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参保人将第一支柱中的个人账户直接转移至第二支柱或第三支柱,并实现市场化投资管理;允许离职人员将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归属个人的资金转移到第三支柱;对于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允许将企业年金中给予个人的税收政策转移叠加到个人养老金,以提升参与率等。

推动金融产品供给多元化。可由第三支柱涉及的相关部门建立合格产品准入制度,凡拟进入第三支柱养老金账户选择范围的产品,都应该经过评估方评估后方可纳入,参加者在该产品范围内自由选择。发挥商业银行线上线下便捷的服务渠道优势,逐步整合银行、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资源,围绕客户获取、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和顾问服务等个人养老金投资全流程,推进不同风险和收益等级的个人养老金产品组合,实现全业务链覆盖,打造一站式个人养老金金融服务平台。探索养老基金投资公募REITs,加强中长期养老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在固定收益类资产基础上,提升银行系理财产品权益类资产和长期配置能力。

构建良好养老金融生态圈。探讨建立养老金融服务投资顾问专业机构及队伍,指导居民制定投资方案,实施并做好个人养老金资产负债管理。布局养老产业链,面对老年客群的非金融刚性需求,积极寻求与医院、健康产业、养老度假区等市场主体的合作,搭建养老金融生态圈,在生态圈引流的基础上,嵌入养老金融产品,实现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和养老保障产品有机结合。

健全养老保险投资监管机制。第三支柱养老金是典型的混业经营,在我国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监管体制下,可按照“同类业务适用同等监管”的原则,建立综合金融监管制度,形成统一标准和规则的监管体系。随着我国资产市场不断成熟,对养老金的投资限制将不断放松,应逐步向审慎人规则过渡,并引入风险导向监管措施。监管部门应尊重养老金融市场规律,规范合格机构准入制度,确保养老金融产品满足长期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等特征。■

(责任编辑  植凤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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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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