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82号)

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82号

当事人:吴玲玲

身份证件号码:37108119800704XXXX

职务:时任中信保诚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银保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就当事人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人寿威海中支)存在通过虚假绩效工资套取费用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时任中信保诚人寿威海中支总经理助理兼银保部经理,对中信保诚人寿威海中支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检查发现中信保诚人寿威海中支存在通过虚假绩效工资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问题。经统计,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间,中信保诚人寿威海中支合计套取资金103277.00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的账户交易记录、相关人员谈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通过虚假绩效工资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玲玲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6月12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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