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3〕66号)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3〕66号)

当事人:杨建栋

住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

职务:时任中国平安(601318)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原市平阳支公司个险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杨建栋利用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太原市平阳支公司个险代理人身份,对13名被害人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172.75万元。其中8人为平安人寿客户或其亲属,杨建栋对其中5人的诈骗行为均曾以“办理保险、处理保单、办理退保”等理由实施,合计金额61.218万元。2021年12月29日,杨建栋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7万元。

上述事实,有案件确认报告、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杨建栋代理合同书及入离司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有关诈骗罪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经原中国银保监会授权,我局决定给予杨建栋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3年5月31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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