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银保监罚决字〔2023〕6号)

济银保监罚决字〔2023〕6号

当事人:游进

身份证号码:35010419730228XXXX

职务:时任中国平安(601318)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济宁中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平安人寿济宁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负有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时任平安人寿济宁中支总经理,对平安人寿济宁中支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一是个险渠道财务信息不真实。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期间,平安人寿济宁中支6个分支机构通过报销餐饮费、广告宣传费等形式,向19家餐饮或广告企业支付财务费用,涉及报销金额共计339.35万元,真实用途用于日常营业区管理、代理人激励或其他经营性支出等。

二是银保渠道财务信息不真实。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期间,平安人寿济宁中支银保部报销的有关财务凭证中有40笔的POS凭条与电子发票商户不一致,金额合计17.6万元。上述40笔报销的财务凭证记载事项不真实,真实用途均为维护银行渠道。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平安人寿济宁中支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给予游进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济宁监管分局

2023年5月29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
看全文
写评论已有条评论跟帖用户自律公约
提 交还可输入500

最新评论

查看剩下100条评论

热门阅读

    和讯特稿

      推荐阅读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