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

济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

当事人:中国平安(601318)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火炬路西、红星东路南盛泰广场G座

主要负责人:苏晓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济宁中支)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人寿济宁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一是个险渠道财务信息不真实。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期间,平安人寿济宁中支6个分支机构通过报销餐饮费、广告宣传费等形式,向19家餐饮或广告企业支付财务费用,涉及报销金额共计339.35万元,真实用途用于日常营业区管理、代理人激励或其他经营性支出等。

二是银保渠道财务信息不真实。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期间,平安人寿济宁中支银保部报销的有关财务凭证中有40笔的POS凭条与电子发票商户不一致,金额合计176035元。上述40笔报销的财务凭证记载事项不真实,真实用途均为维护银行渠道。

二、欺骗投保人

经抽查平安人寿济宁中支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期间的产品说明会录音录像,其中11场次存在虚假宣传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错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混淆说明产品定价利率与投保人收益率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

三、未及时注销离职代理人执业登记

2020年8月至2022年7月31日,平安人寿济宁中支未按相关规定于代理人离职后及时注销代理人执业登记,共涉及1953名代理人。

四、委托未经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期间,平安人寿济宁中支有5笔保单承保时间早于其代理人有效执业登记时间,共涉及3名代理人。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平安人寿济宁中支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分局决定给予平安人寿济宁中支罚款37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是平安人寿济宁中支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给予平安人寿济宁中支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是平安人寿济宁中支未及时注销离职代理人执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八十一条第二项,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我分局决定给予平安人寿济宁中支警告并处罚款0.7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是平安人寿济宁中支委托未经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六十六条,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我分局决定给予平安人寿济宁中支警告并处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分局决定给予平安人寿济宁中支警告并处罚款46.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济宁监管分局

2023年5月29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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