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枣银保监罚决字〔2023〕17号)

枣银保监罚决字〔2023〕17号

当事人:王杰

身份证号码:37040219730605XXXX

职务:中国太平洋(601099)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团险业务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王杰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王杰作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团险业务部经理,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存在的编制、提供虚假报表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为通过虚列团险代理人佣金套取费用,涉及金额4.86万元;通过虚挂团险业务套取费用,涉及金额33.29万元。

上述事实,有王杰身份证明以及任职文件,该公司员工关于虚列团险代理人佣金套取费用、虚挂团险业务套取费用的情况说明,该公司相关财务凭证,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提供虚假的报表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王杰作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团险业务部经理,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王杰予以警告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枣庄银保监分局

2023年5月29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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