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银保监罚决字〔2023〕10号)

济银保监罚决字〔2023〕10号

当事人:李志

身份证号码:37080219701022XXXX

职务:时任中国平安(601318)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济宁中支)队伍发展部副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平安人寿济宁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负有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时任平安人寿济宁中支队伍发展部副经理,对平安人寿济宁中支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一、未及时注销离职代理人执业登记

平安人寿济宁中支存在未按相关规定于代理人离职后及时注销代理人执业登记的问题。

二、委托未经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平安人寿济宁中支存在保单承保时间早于其代理人有效执业登记时间的问题。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平安人寿济宁中支未及时注销离职代理人执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八十一条第二项,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我分局决定给予李志警告并处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是平安人寿济宁中支委托未经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六十六条,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我分局决定给予李志警告并处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分局决定给予李志警告并处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济宁监管分局

2023年5月29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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