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

济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

当事人:李守辰

身份证号码:37081119820609XXXX

职务:时任中国平安(601318)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济宁中支)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平安人寿济宁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负有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时任平安人寿济宁中支副总经理,对平安人寿济宁中支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经抽查平安人寿济宁中支产品说明会录音录像,发现其存在虚假宣传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错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混淆说明产品定价利率与投保人收益率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产品说明会录像等证据证明。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平安人寿济宁中支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给予李守辰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济宁监管分局

2023年5月29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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