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昌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

昌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昌吉州分公司)

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66号华美大厦1-1、2-1

主要负责人:孙海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 中华财险昌吉州分公司 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中华财险昌吉州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 中华财险昌吉州分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利用保险代理人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中华财险昌吉州分公司将部分直销车辆保险业务虚挂在车险代理人名下,合计套取手续费108278.06元。经查,所套取手续费108278.06元均经由上述代理人转至中华财险昌吉州分公司车商业务部员工杨震文卡内。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代理人手续费清单、银行卡流水、支付凭证、代理人合同等证据证明。

(二)违规承保异地车辆中华财险昌吉市支公司乌伊西路营销服务部(已于2023年2月15日撤销)在2021年2月至4月期间,共计承保跨省异地车24笔,涉及保费123544.53元。中华财险昌吉州分公司已于2022 年6月9日前对其中23辆车退保处理完毕,退保保费金额合计92438.7元;剩余1笔因出险理赔未退保。

上述事实,有承保异地车清单、保险单、营业执照、讯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中华财险昌吉州分公司处八万元罚款。

上述违规承保异地车辆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分局决定对中华财险昌吉州分公司(原被处罚主体中华财险昌吉市支公司乌伊西路营销服务部已于2023年2月15日撤销)处五千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昌吉银保监分局

2023年5月22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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