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昌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银保监罚决字〔2023〕10号)

昌银保监罚决字〔2023〕10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顾宸

职务: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昌吉州分公司)车商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华财险昌吉州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 顾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华财险昌吉州分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利用保险代理人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中华财险昌吉州分公司将部分直销车辆保险业务虚挂在车险代理人名下,合计套取手续费108278.06元。经查,所套取手续费108278.06元均经由上述代理人转至中华财险昌吉州分公司车商业务部员工杨震文卡内。

顾宸时任该机构车商部负责人,对该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代理人手续费清单、银行卡流水、支付凭证、代理人合同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顾宸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昌吉银保监分局

2023年5月22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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