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银保监罚决字〔2023〕3号)

济银保监罚决字〔2023〕3号

当事人:张杨

身份证号码:37082519791119XXXX

职务:时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济宁中支)运营客服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太平人寿济宁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负有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时任太平人寿济宁中支运营客服部负责人,对太平人寿济宁中支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一、编制虚假业务资料

太平人寿济宁中支投诉核心业务系统记载信息不真实。78件保单的投诉件在投诉处理系统中记载的投诉时间、处理完成时间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回访提示内容不全面

2020年9月至2022年9月期间,太平人寿济宁中支有1809份新单业务采取电子回访问卷方式进行回访,以上回访问卷内容中均未提示投保人确认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

三、未在规定时限内制作合同并送达投保人

太平人寿济宁中支共356笔新单业务在投保人投保后,未能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合同制作并送达投保人。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太平人寿济宁中支编制虚假业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给予张杨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是太平人寿济宁中支回访提示内容不全面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根据《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三十一条,我分局决定给予张杨警告并处罚款0.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是太平人寿济宁中支未在规定时限内制作合同并送达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第十一条,根据《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三十一条,我分局决定给予张杨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分局决定给予张杨警告并处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济宁监管分局

2023年5月20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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