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银保监分局关于筹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的批复

红银保监复〔2023〕7号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

你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关于筹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的请示》(鼎和保险红发〔2022〕6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红河银保监分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未尽事宜按照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红河银保监分局

2023年2月9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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