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进入精准监管3.0阶段,或致险企业务格局现重大变化

2023-02-03 21:04:56 慧保天下 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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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银保监会下发《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人身保险业即将进入分类监管3.0阶段。

发展沿革

人身保险业分类监管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1、分类监管1.0阶段(2008年-2016年)

以《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关于部分保险公司纳入分类监管实施范围的通知》等为监管依据。

该阶段的主要特点是,通过监测偿付能力充足率;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资金运用风险指标;业务经营风险指标;财务风险指标等,将保险公司分为ABCD四类,在产品、机构、资金运用等方面对四类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并根据公司存在的风险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2、分类监管2.0阶段(2016年至今)

以《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偿二代一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偿二代二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等为监管依据。

该阶段的主要特点是以风险为导向,综合分析、评价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根据其偿付能力风险大小,评定为不同的监管类别,并采取相应监管政策或监管措施。银保监会按照偿付能力风险大小将保险公司分为ABCD四个监管类别,在市场准入、产品管理、资金运用、现场检查等方面,对四类保险公司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

3、分类监管3.0阶段(即将开启)

以即将出台的《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等为主要监管依据。

该阶段的主要特点是从偿付能力风险监管更为彻底地回归全面风险监管,拟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等维度,将人身保险公司分为Ⅰ类、Ⅱ类、 Ⅲ类、Ⅳ类和Ⅴ类共5个类别,对分类后的人身保险公司在业务范围、经营区域范围、投资范围等领域采取相应监管政策或监管措施的监管活动。

主要特点

人身保险业分类监管3.0的主要特点是:

1、 分类监管的具体措施大为强化

改变了既往宽泛规定的做法,大大提高了针对性和有效性。分类的结果直接导致人身保险公司业务险种、经营区域、资金运用等核心领域的重大变化。

以Ⅴ类公司为例,监管机构根据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情况,审慎决定暂停人身保险公司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不得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原则上不得增设各级分支机构;可依法合规开展部分资金运用业务,监管机构对该类公司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现场检查力度并采取贴身监管措施,根据风险情况,审慎决定限制或暂停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金融产品等全部或部分非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支持其委托监管评级为 A 类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股权投资基金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投资。

2、 分类监管的监测范围大为强化

一方面,在公司治理、保险业务、资金运用、偿付能力等传统重点监管领域,细化了监管指标,特别是细分结构类、保障类、品质类、成本类、人员类和责任准备金类六类要点,综合评价业务经营风险状况。

另一方面,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风险、信息系统、案件风险等,特别是设置“履行环境社会治理(ESG)责任情况”作为加分项,对开展绿色保险、普惠型保险较多的法人机构,给予适当加分。

3、 分类监管的监测频率大为强化

在银保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结合定期监测情况,对法人机构至少每年开展一次非现场监管评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监管资源的配置情况、保险行业的发展情况、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和系统重要性程度等因素,确定合适的定期风险监测频率,风险监测频率原则上不低于1次/月。

主要影响及相关建议

人身保险业分类监管3.0构建了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的动态画像,便于有效识别早期风险、应对中期风险。分类监管3.0同时也对保险公司各领域的综合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的相互影响更为直接和显性。

值得注意的是,分类监管3.0在构建和运行过程中,需要密切关注指标合理性和分类科学性。一方面,需及时评估量化指标的刚性影响,不断提高指标设计的合理性,特别是需要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相关阈值。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据不同公司的特性,及时评估分类合理性,逐步从群体分类监管向个体精准监管进阶。

建议进一步发挥监管整合效应,以行业及机构数据为基础进行动态监测,以内部及社会资源为抓手实现提质增效。

1、整合监管体系。例如着力构建一体化监管评级评估体系,将SARMRA评估、公司治理评估、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等现有纳入人身保险分类监管体系,有助于优化监管资源,提高机构合规效率。

2、整合监管规则。例如重点关注分类监管规则和投资能力监管规则的有效衔接,后续修订《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在后续发布适用于法人机构层面的《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基础上,制定分支机构的分类监管规则。

3、整合监管数据。例如充分挖掘EAST系统和关联交易监管系统等存量和现有数据的价值,通过模拟测试,优化分类监管规则和监测工作。

4、整合社会监督。例如积极引入专业机构的技术支持,特别是有效发挥近年来在关联交易和投资能力等关联领域社会监督的成果,例如保险业关联交易和投资能力的观澜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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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健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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