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喀什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喀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

喀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张晓梅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吉沙

支公司副经理、副经理(主持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吉沙支公司(以下简称你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资料,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

2014年6月,你支公司故意夸大玉米受损面积骗取保险理赔款,虚报受灾面积1121.5亩、受灾农户420户,骗取保险理赔金15.70万元。

你作为时任分管农险业务的副经理,参与了理赔案件的查勘工作,对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应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保单及赔案资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询问笔录、关于张晓梅任人保财险英吉沙支公司副经理的文件等证据证明。

二、编制虚假资料,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

2016年12月,你支公司以虚报农户房屋受损的方式套取保险赔款2.77万元。

你作为时任副经理(主持工作),安排公司员工虚报农户房屋受损套取理赔款行为,应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保单及赔案资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询问笔录、关于张晓梅任人保财险英吉沙支公司副经理的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合并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工商银行(601398)、建设银行(601939)、农业银行(601288)、中信银行(601998)、交通银行(601328)、光大银行(601818)、招商银行(60003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601166)、平安银行(000001)、华夏银行(600015))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喀什银保监分局

2023年1月5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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