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

白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

当事人:邢冶

身份证号:22080219850922xxxx

住址:吉林省白城市

职务: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运营客服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的同时,对运营客服部经理邢冶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并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邢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运营客服部经理邢冶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投诉处理工作材料造假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2021年6月7日,白城银保监分局通过投诉处理监管信息系统将信访人对太平人寿白城中支的消费投诉转办至太平人寿白城中支,该机构于2021年6月22日在投诉处理监管信息系统中提交办结。投诉处理监管信息系统中提交的《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关于吉银保监险诉〔2021〕05295号转办单高某投诉处理的报告》中提及“我司工作人员于2021年6月8日与客户取得联系,已告知投诉人因销售未发现问题,且始终无法面谈沟通,无法核实投诉人身份,因此我司暂无法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提交的《关于高某的投诉处理回复函》的落款日期显示为2021年6月19日。

经分局调查发现,太平人寿白城中支经办人员联系投诉人日期为2021年6月9日,其投诉处理期间持续至7月22日。

上述事实,有投诉处理监管信息系统中《关于高某的投诉处理回复函》、投诉处理监管信息系统中《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关于吉银保监险诉〔2021〕05295号转办单高某投诉处理的报告》、太平人寿白城中支提交的投诉处理录音系统截图及相关谈话内容录音、太平人寿白城中支工作人员张薇行政处罚调查笔录、《关于孙星罡等职务任免的通知(工作通知书〔2016〕42号)》、《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消费投诉业务管理实施细则(2020版)》、邢冶行政处罚调查笔录、邢冶劳动合同复印件、邢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投诉处理工作材料造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行政罚款裁量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我分局决定给予邢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12月27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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