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银保监复〔2022〕133号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
你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关于撤销宜春村前营销服务部的请示》(泰康人寿赣发〔2022〕134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撤销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宜春村前营销服务部。
二、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分局缴回上述机构的《保险许可证》,并妥善处理好上述机构撤销后的善后事宜及公告等各项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复。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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