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孝银保监罚决字〔2022〕12号)

当事人:李鹏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9221982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职 务: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孝感市营业部主要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李鹏对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孝感市营业部(以下称“人保汽销孝感市营业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汽销孝感市营业部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财务制度执行监督不严,财务核算不规范。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人保汽销孝感市营业部财务制度执行监督不严,财务核算不规范,共21笔,涉及金额4.96万元。

李鹏时任人保汽销孝感市营业部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人保汽销孝感市营业部2019年-2020年《记账凭证及相关附件》、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财务制度执行监督不严,财务核算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以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责任人李鹏予以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12月1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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