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银保监罚决字〔2022〕29号)
当事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西街180号1幢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建刚
当事人:李小明
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所在单位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职务:阳光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提供虚假报表资料
(一)经查,阳光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存在业务员佣金计算发放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问题。阳光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2020年8月20日向业务员发放佣金后,阳光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银保部业务员任某与其他业务人员有多笔银行卡流水往来。其中,李某等8人合计转给任某103813.48元;任某合计转给杨某等3人76212.2元;转出额较转入额差27601.28元。经查,由于柳某、杨某、杨某某三人业务量较高,为避税且帮助其他业务员维护职级考核,所以将三人部分业务挂在了李某等6人名下,然后由任某负责收集并发放给柳某、杨某、杨某某。同时,因阳光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需快速解决与客户投诉纠纷事项,将纠纷解决的部分费用以佣金形式发放到李某等8人名下,然后由任某负责收集后交给公司,用于解决与客户投诉纠纷事项,收集费用合计27601.28元,分别用于田某、陈某、王某、冀某等四笔投诉结案。上述行为涉及金额合计103813.48元。阳光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李小明,分管银保业务,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阳光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银保部人员明细、银保营销部代理人员考勤记录、银保营销部代理人员业绩明细表、阳光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及任某情况说明、任某询问笔录、李小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经查,阳光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存在业务员执业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阳光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银保部业务员杨某使用其女婿杜某身份在公司进行执业登记,阳光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银保部业务员侯某使用其老公王某身份在公司进行执业登记。杨某、侯某分别使用杜某、王某的个人信息参与公司正常考勤并获取佣金,阳光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对杨某、侯某分别使用杜某、王某的个人信息进行执业登记并展业的情况知情并同意。阳光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李小明,分管银保业务,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阳光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银保营销部代理人员管理系统信息影像、银保营销部代理人员信息登记表、银保营销部代理人员考勤记录、银保营销部代理人员业绩明细表、情况说明、阳光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情况说明及附件、杨某询问笔录证明、举报材料、李小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使用具有不实内容的宣传材料行为
经查,阳光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2020年8月5日,在地处榆次安宁桥东的邮储银行邮政代理网点内,使用宣传海报对阳光人寿金满盈两全保险产品进行收益确定性演示,而保险产品保险条款明确“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阳光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李小明,分管银保业务,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举报材料中某邮储银行邮政代理网点影像资料、阳光人寿金满盈两全保险条款、阳光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情况说明及附件、李小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提供虚假报表资料、使用具有不实内容的宣传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1号)第四十五条。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1号)第六十九条,我分局决定责令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1万元。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1号)第六十九条,我分局决定责令李小明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晋中监管分局
2022年11月29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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