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农用三轮车未上交强险,造成损失由谁赔?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撞上未上交强险的农用三轮车后起诉赔偿的案件。
据了解,2020年10月13日16时10分,在密云区某路段,金某骑行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适有赵某驾驶一农用三轮车头朝西尾朝东停放,电动自行车前部与农用三轮车左后尾部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坏,金某受伤,其伤情被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金某为主要责任,赵某为次要责任。另查明,赵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未投保。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某驾驶的农用三轮汽车符合机动车的特征。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被告驾驶的三轮汽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未按照规定为其驾驶的车辆投保,因此被告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8万余元。
校对 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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