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抚银保监罚决字〔202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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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银保监罚决字〔2022〕27号

当事人:孙玲玲

身份证:210************

住址:抚顺市************

职务:中国人寿(601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县支公司原经理助理(主持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抚顺县支公司”)原个险营销员齐某诈骗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分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审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人寿抚顺县支公司个险营销员齐某在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在职期间,通过帮助客户办理保单借款、利用客户账户帮忙避税、帮助客户领取分红等方式哄骗客户将保单借款据为已有,构成诈骗罪,共涉及投保客户5人,诈骗金额6.24万元。2019年4月12日,中国人寿抚顺县支公司因齐某存在与客户个人存在经济往来等情况,与齐某进行强制解约。2020年4月3日,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齐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20年7月1日判决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60000元。案发期间,中国人寿抚顺县支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其存在诈骗行为,人员管理存在漏洞,内控管理不到位。你时任中国人寿抚顺县支公司经理助理(主持工作),负责抚顺县支公司全面工作,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2020)辽0402刑初83号复印件、《关于齐某案件的调查报告》、《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县支公司齐某诈骗案调查报告的补充说明》、《关于聘任李某等职务的通知》(国寿人险抚发〔2018〕84号)、《关于聘任辜某等职务的通知》(国寿人险抚发〔2018〕51号)、《关于聘任孙玲玲等职务的通知》(国寿人险抚发〔2019〕215号)、中国银保监会抚顺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于2022年11月17日提交了《陈述申辩书》,主张该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依据、缺乏法律基础并侵犯了你的名誉权和荣誉权以及法条援引错误。我分局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审核后认为,该案件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并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障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我分局决定不予采纳你提出的申辩意见。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县支公司内控管理不到位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县支公司原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孙玲玲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抚顺银保监分局

2022年11月28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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