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银保监罚决字〔2022〕34号
当事人:刘廷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2018119760922XXXX
住址:长春市绿园区
职务:时任保之家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临时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保之家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之家吉林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之家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西中华路营业部(以下简称“保之家西中华路营业部”)于2021年12月30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其上级管理机构保之家吉林省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在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对注销事项进行公开披露。
刘廷娟作为时任保之家吉林省分公司临时负责人,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关于保之家西中华路营业部注销事项披露截屏、保之家西中华路营业部注销公章使用签报单、询问笔录、保之家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西中华路营业部注销截图、刘廷娟身份证复印件、刘廷娟任职文件、刘廷娟任职情况的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我局决定对刘廷娟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11月28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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